林立志自幼品學兼優但卻身體殘疾,加上個性內向,在他考上大學以前,一直都沒有交過女朋友,上了大學之後,他是多麼希望能和其他的男同學一樣,有一位心愛的女友與他相伴,一同分享愛情的甜蜜,但是迄今他還是一個人獨自尋尋覓覓中。
今年八月上旬,他在蕃薯籐網站的視訊聊天室,認識一名自稱是大學美術系畢業的女網友「小惠」,一開始兩人便相談甚歡,後來便經常在視訊聊天室中聊天
與談心,小惠的貼心與關懷,真讓林立志有一種相見恨晚的感覺,因此毫不保留地將自己的姓名、住家地址與就讀學校等個人資料,都一五一十地告訴了對方。
某日,他和小惠又在網路上聊天,對方卻百般性暗示說寂寞難耐,小惠索性透過視訊畫面,脫得一絲不掛面向他求愛,也要求他脫光光,一同玩起性愛遊戲。兩人從此以後每隔二、三天,就上網透過視訊進行虛擬性愛,也讓林立志誤以為找到人生的真愛而越陷越深。
直到上個星期的某一天,當他上網與小惠交談時,作夢也沒想到,突然視訊畫面中出現一名男子,聲稱林立志在視訊聊天室中的性愛鏡頭都已經被他拍下來了,並威脅要拆穿他品學兼優的假面具。
http://www.edu.tw/moecc/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5413
130816 PART2 (7)
回覆刪除[Data]16:小惠將林立志個人隱私偷側錄
[Warrant]16:人有隱密自主權
[Backing]16: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Qualifier]16:我認為小惠違法
[Rebutal]16:除非他有先經林立志同意
[Claim]16:我認為小惠行為是錯誤的
130816 PART2 (8)
回覆刪除[Data]16:小惠威脅公開林立志個人隱私
[Warrant]16:人有隱私權
[Backing]16: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Qualifier]16:我認為小惠違法
[Claim]16:我認為小惠行為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