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始立場: 阿明有罪
我的立場沒有改變,因為許多資料都指出很多人都因按讚而被告
想必一定也是因為有犯法才會那麼多人不斷的提告,阿明這樣做應該已構成了妨害名譽
二.收穫或困難:
論證過程中我了解到了我們以後在網路做任何事時,都一定要經過深思熟慮,
以免誤觸法律,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在這次過程中,資料蒐集當然是一個大工程,為了防止跟他人重複,
因此我很早就開始了這項功課 ,也順利的找到了資料
不過在第二階段中為了找法律等相關資料作佐證也費了我不少功夫啊
主要參考資料:
1.http://law.moj.gov.tw/
2.http://www.edu.tw/moecc/index.aspx
HSNU 1308-02 資訊相關法律論證部落格
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
130816 PART2 (20)
[Data]16:
程利宏就讀某大學應用數學系碩士班,眼看學期即將結束,幾個星期以來,程利宏將他的時間與精力,全部投注在專題研究期末報告的撰寫上,為了求得精確無誤的研究數據,他利用他家中的桌上型電腦,一遍又一遍的試算。
正當他的研究工作進入緊鑼密鼓的階段,他突然發現他的電腦「中毒」了,電腦當機而完全無法使用,讓他心急如焚,最後差一點延誤了繳交報告的最後期限。
暑假中,他想到這次有驚無險的經驗,讓他對於「電腦病毒」產生了許多好奇,他上網瀏覽了很多介紹有關電腦病毒的資訊,以及歷次電腦病毒造成危害的重大事件,他開始嘗試利用自己撰寫電腦程式的能力,也撰寫了一個病毒的電腦程式。
為了測試這個電腦病毒的威力,並且蔽人耳目以防止自己的身份曝光,他以匿名申請了一個免費的電子郵件信箱,利用網咖中的電腦發了一封標題為「地獄秘笈, For your eyes only 」的電子郵件,夾帶這個名為「地獄秘笈」的電腦病毒附加檔案,傳送給許多他認識或根本不認識的「地獄」線上遊戲的愛好者。
因為好奇而開啟該電子郵件附加檔案的收信人,他的電腦主機中便會被植入這個電腦病毒,造成該電腦常常發生無預警的自動關機,最後終至無法開機,許多電腦使用者因而損失慘重。
[Backing]16: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Qualifier]16:我認為程利宏違法
[Claim]16:我認為程利宏行為是錯誤的
程利宏就讀某大學應用數學系碩士班,眼看學期即將結束,幾個星期以來,程利宏將他的時間與精力,全部投注在專題研究期末報告的撰寫上,為了求得精確無誤的研究數據,他利用他家中的桌上型電腦,一遍又一遍的試算。
正當他的研究工作進入緊鑼密鼓的階段,他突然發現他的電腦「中毒」了,電腦當機而完全無法使用,讓他心急如焚,最後差一點延誤了繳交報告的最後期限。
暑假中,他想到這次有驚無險的經驗,讓他對於「電腦病毒」產生了許多好奇,他上網瀏覽了很多介紹有關電腦病毒的資訊,以及歷次電腦病毒造成危害的重大事件,他開始嘗試利用自己撰寫電腦程式的能力,也撰寫了一個病毒的電腦程式。
為了測試這個電腦病毒的威力,並且蔽人耳目以防止自己的身份曝光,他以匿名申請了一個免費的電子郵件信箱,利用網咖中的電腦發了一封標題為「地獄秘笈, For your eyes only 」的電子郵件,夾帶這個名為「地獄秘笈」的電腦病毒附加檔案,傳送給許多他認識或根本不認識的「地獄」線上遊戲的愛好者。
因為好奇而開啟該電子郵件附加檔案的收信人,他的電腦主機中便會被植入這個電腦病毒,造成該電腦常常發生無預警的自動關機,最後終至無法開機,許多電腦使用者因而損失慘重。
[Backing]16: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Qualifier]16:我認為程利宏違法
[Claim]16:我認為程利宏行為是錯誤的
130816 PART2 (19)
[Data]16:
張光保就讀大學期間,除了功課一級棒之外,也酷愛線上遊戲,平時除了上課唸書之外,上網玩線上遊戲,讓自己置身於虛擬世界之中,盡情享受慘烈廝殺的快感,這是他學校課業之餘,最主要的課外活動,也是感到最快樂的事情。
不過,最近他在線上遊戲「地獄」中的表現,遇到了瓶頸,他在遊戲中的虛擬人物老是遭對方幹掉,讓他感到非常的挫折與鬱卒,他既不願意再多花許多金錢 與時間去累積「功力」,也不願意向他人購買一些提升「功力」的虛擬寶物,他正為此事感到苦惱不已的時候,一個做奸犯科的念頭,在他的腦海中漸漸成形。
張光保申請了一個新的免費電子郵件信箱,濫發了一千封標題為『遊戲密笈,只和你分享』的垃圾郵件,給他認識或不認識的人,但是實際上該封電子郵件暗 藏「鍵盤側錄木馬程式」。同樣就讀該校會計資訊系的熊勝利剛好也是「地獄」遊戲的愛好者,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下載閱讀該封垃圾郵件後,被「鍵盤側錄木馬 程式」植入自己的電腦中,以致於熊勝利每次上「地獄」遊戲網站輸入自己的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時,遭到該木馬程式的側錄,並且自動透過電子郵件的系統,將 該使用者帳號及個人密碼,寄送至張光保的電子郵件信箱內。
張光保因而不費吹灰之力,取得熊勝利的使用者帳號和個人密碼後,便登入「地獄」遊戲網站,輸入熊勝利的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將熊勝利所擁有的「飛刀」、「斗篷」、「力量手套」等虛擬寶物,全部都轉移到張光保在「地獄」遊戲中的使用者帳號內,變成是張光保個人的虛擬寶物。
其後,熊勝利發現他使用者帳號中的所有虛擬寶物全部都不翼而飛,立刻向「地獄」遊戲的線上遊戲公司提出申訴, 希望該公司能回復被盜的虛擬寶物。然而,該公司卻 以「為維持遊戲世界的公平性」為由, 拒絕熊勝利的要求, 該公司主張在警方破案前,該公司無法判斷熊勝利所申訴竊盜案的真假 ,因此要求熊勝利必須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等到警方破案後,該公司才能歸還虛擬寶物。
[Warrant]16:電磁紀錄視為「動產」
[Backing]16: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取得電磁記錄罪」,該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Qualifier]16:我認為張光保違法
[Claim]16:我認為張光保行為是錯誤的
張光保就讀大學期間,除了功課一級棒之外,也酷愛線上遊戲,平時除了上課唸書之外,上網玩線上遊戲,讓自己置身於虛擬世界之中,盡情享受慘烈廝殺的快感,這是他學校課業之餘,最主要的課外活動,也是感到最快樂的事情。
不過,最近他在線上遊戲「地獄」中的表現,遇到了瓶頸,他在遊戲中的虛擬人物老是遭對方幹掉,讓他感到非常的挫折與鬱卒,他既不願意再多花許多金錢 與時間去累積「功力」,也不願意向他人購買一些提升「功力」的虛擬寶物,他正為此事感到苦惱不已的時候,一個做奸犯科的念頭,在他的腦海中漸漸成形。
張光保申請了一個新的免費電子郵件信箱,濫發了一千封標題為『遊戲密笈,只和你分享』的垃圾郵件,給他認識或不認識的人,但是實際上該封電子郵件暗 藏「鍵盤側錄木馬程式」。同樣就讀該校會計資訊系的熊勝利剛好也是「地獄」遊戲的愛好者,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下載閱讀該封垃圾郵件後,被「鍵盤側錄木馬 程式」植入自己的電腦中,以致於熊勝利每次上「地獄」遊戲網站輸入自己的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時,遭到該木馬程式的側錄,並且自動透過電子郵件的系統,將 該使用者帳號及個人密碼,寄送至張光保的電子郵件信箱內。
張光保因而不費吹灰之力,取得熊勝利的使用者帳號和個人密碼後,便登入「地獄」遊戲網站,輸入熊勝利的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將熊勝利所擁有的「飛刀」、「斗篷」、「力量手套」等虛擬寶物,全部都轉移到張光保在「地獄」遊戲中的使用者帳號內,變成是張光保個人的虛擬寶物。
其後,熊勝利發現他使用者帳號中的所有虛擬寶物全部都不翼而飛,立刻向「地獄」遊戲的線上遊戲公司提出申訴, 希望該公司能回復被盜的虛擬寶物。然而,該公司卻 以「為維持遊戲世界的公平性」為由, 拒絕熊勝利的要求, 該公司主張在警方破案前,該公司無法判斷熊勝利所申訴竊盜案的真假 ,因此要求熊勝利必須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等到警方破案後,該公司才能歸還虛擬寶物。
[Warrant]16:電磁紀錄視為「動產」
[Backing]16: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取得電磁記錄罪」,該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Qualifier]16:我認為張光保違法
[Claim]16:我認為張光保行為是錯誤的
130816 PART2 (18)
[Data]16:
胡忠信今年二十一歲,他認為他上大學根本就是個錯誤的決定,但是由於當年在父母親的期盼與壓力下,不得不順從父母的要求,他放棄自己學木刻的理想,而離家到北部上大學。
結果事實證明,由於他對於所有的課程都沒有興趣,所以經常蹺課而迷上了賭博性電動玩具,一年下來,不但輸光了父母親所給的全部生活費,還積欠了地下錢莊新台幣十五萬元的借款。
在討債公司的催討壓力下,胡忠信決定鋌而走險,利用一個免費的及時通訊帳號,便在網咖中上網販賣時下年輕人流行吸食的「搖頭丸」毒品。張盈真則是某國中二年級的學生,今年十五歲,經常逗留於網咖店,在網咖店裡,結交了許多嗜好不良的朋友,漸漸染上吸毒的習慣而不能自拔。
某日,她經由及時通訊的對話,得知胡忠信是販賣「搖頭丸」的藥頭,心中暗自竊喜,為了滿足自己的毒癮,張盈真向胡忠信購買了 100 顆的搖頭丸,二人於是相約在某家 KTV 內的包廂見面交貨,張盈真並當場服用搖頭丸,兩個人被臨檢的警方當場人贓俱獲。
[Backing]16: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Qualifier]16:我認為胡忠信違法
[Claim]16:我認為胡忠信行為是錯誤的
胡忠信今年二十一歲,他認為他上大學根本就是個錯誤的決定,但是由於當年在父母親的期盼與壓力下,不得不順從父母的要求,他放棄自己學木刻的理想,而離家到北部上大學。
結果事實證明,由於他對於所有的課程都沒有興趣,所以經常蹺課而迷上了賭博性電動玩具,一年下來,不但輸光了父母親所給的全部生活費,還積欠了地下錢莊新台幣十五萬元的借款。
在討債公司的催討壓力下,胡忠信決定鋌而走險,利用一個免費的及時通訊帳號,便在網咖中上網販賣時下年輕人流行吸食的「搖頭丸」毒品。張盈真則是某國中二年級的學生,今年十五歲,經常逗留於網咖店,在網咖店裡,結交了許多嗜好不良的朋友,漸漸染上吸毒的習慣而不能自拔。
某日,她經由及時通訊的對話,得知胡忠信是販賣「搖頭丸」的藥頭,心中暗自竊喜,為了滿足自己的毒癮,張盈真向胡忠信購買了 100 顆的搖頭丸,二人於是相約在某家 KTV 內的包廂見面交貨,張盈真並當場服用搖頭丸,兩個人被臨檢的警方當場人贓俱獲。
[Backing]16: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Qualifier]16:我認為胡忠信違法
[Claim]16:我認為胡忠信行為是錯誤的
130816 PART2 (16)
[Data]16:
張理良平日除了忙於大學研究所的課業,就是喜歡上網與網友聊天,去年二月間,他在網路聊天室認識 一名化名「國二女找緣」的女學生「小瑄」,他們先聊了一陣子,然後小瑄向他表示,因為想買價值上萬元的名牌包包,可是父母給的零用錢不夠,聽同學的慫恿, 上網找人「幫忙」,張理良看到之後當然瞭解她的暗示,於是立刻和她談好價錢,二人於是相約當晚在某家汽車旅館見面。
初見面時,張理良從她的外表無法判斷小瑄的實際年齡,但是心中懷疑小瑄可能未滿十六歲,但是美女當前,他認為機不可失,即使小瑄果真是未滿十六歲,亦在所不惜,立刻與小瑄發生了性關係,完事後,張理良很爽快地付了錢,原本以為是雙方各取所需,事情結束走人拜拜。
沒想到事隔不久,張理良接到一通電話,對方自稱是小瑄的父親,他最近發現張理良竟然和他十五歲的女兒發生性行為,怒不可抑,打算要把這件事情告訴他就讀的學校以及家人,並要向警方提出告訴。
[Warrant]16:小瑄從事網路援交
[Backing]16:「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 「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Qualifier]16:我認為小瑄違法
[Claim]16:我認為小瑄行為是錯誤的
張理良平日除了忙於大學研究所的課業,就是喜歡上網與網友聊天,去年二月間,他在網路聊天室認識 一名化名「國二女找緣」的女學生「小瑄」,他們先聊了一陣子,然後小瑄向他表示,因為想買價值上萬元的名牌包包,可是父母給的零用錢不夠,聽同學的慫恿, 上網找人「幫忙」,張理良看到之後當然瞭解她的暗示,於是立刻和她談好價錢,二人於是相約當晚在某家汽車旅館見面。
初見面時,張理良從她的外表無法判斷小瑄的實際年齡,但是心中懷疑小瑄可能未滿十六歲,但是美女當前,他認為機不可失,即使小瑄果真是未滿十六歲,亦在所不惜,立刻與小瑄發生了性關係,完事後,張理良很爽快地付了錢,原本以為是雙方各取所需,事情結束走人拜拜。
沒想到事隔不久,張理良接到一通電話,對方自稱是小瑄的父親,他最近發現張理良竟然和他十五歲的女兒發生性行為,怒不可抑,打算要把這件事情告訴他就讀的學校以及家人,並要向警方提出告訴。
[Warrant]16:小瑄從事網路援交
[Backing]16:「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 「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Qualifier]16:我認為小瑄違法
[Claim]16:我認為小瑄行為是錯誤的
130816 PART2 (15)
[Data]16:
陳世輝目前是某大學資訊工程系四年級的學生,平日課餘之暇,為了賺取生活費用,他在拍賣網站上販賣一些時下年輕人喜愛的商品,為了促銷起見,他必須設計一些廣告文案,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慾望。
「 2005 年夏季最新款黑色瞳孔放大片,讓妳的眼睛放大外,還多了水滴般水亮眼神」、「韓國進口黑色美容片,與台灣製造完全不一樣,效果好戴起來很舒服」,這是陳世 輝在拍賣網站上,販賣所謂「瞳孔放大片」隱形眼鏡的廣告詞,果然發揮廣告的效果,消費者購買的訂單絡繹不絕,生意好得不得了。
但是陳世輝昨天卻收到台北市衛生局的罰單,該局認定其在網路上販賣隱形眼鏡的廣告違法,因此對他開罰新台幣六萬元,讓他好生無奈。
[Warrant]16:在網路世界裡同樣也要受到相同法律的規範
[Backing]16: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Qualifier]16:我認為陳世輝違法
[Rebutal]16:除非他能證明功效
[Claim]16:我認為陳世輝行為是錯誤的
陳世輝目前是某大學資訊工程系四年級的學生,平日課餘之暇,為了賺取生活費用,他在拍賣網站上販賣一些時下年輕人喜愛的商品,為了促銷起見,他必須設計一些廣告文案,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慾望。
「 2005 年夏季最新款黑色瞳孔放大片,讓妳的眼睛放大外,還多了水滴般水亮眼神」、「韓國進口黑色美容片,與台灣製造完全不一樣,效果好戴起來很舒服」,這是陳世 輝在拍賣網站上,販賣所謂「瞳孔放大片」隱形眼鏡的廣告詞,果然發揮廣告的效果,消費者購買的訂單絡繹不絕,生意好得不得了。
但是陳世輝昨天卻收到台北市衛生局的罰單,該局認定其在網路上販賣隱形眼鏡的廣告違法,因此對他開罰新台幣六萬元,讓他好生無奈。
[Warrant]16:在網路世界裡同樣也要受到相同法律的規範
[Backing]16: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Qualifier]16:我認為陳世輝違法
[Rebutal]16:除非他能證明功效
[Claim]16:我認為陳世輝行為是錯誤的
2012年12月10日 星期一
130828案例10
據報載,曾有一高中生,開設色情網站,以招募會員的方式,提供會員觀賞猥褻圖片,半年內賺了一百萬元,但終被警方查獲。
另外,最近報上也指稱警方破獲台灣地區最大的GOGO「浮聲豔影」色情貼圖網站,該網站並跨國連結上百個國外色情網站,且提供未成年少年少女色情圖片,供網友上網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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