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

130816 PART2 (15)

[Data]16:
陳世輝目前是某大學資訊工程系四年級的學生,平日課餘之暇,為了賺取生活費用,他在拍賣網站上販賣一些時下年輕人喜愛的商品,為了促銷起見,他必須設計一些廣告文案,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慾望。
 
「 2005 年夏季最新款黑色瞳孔放大片,讓妳的眼睛放大外,還多了水滴般水亮眼神」、「韓國進口黑色美容片,與台灣製造完全不一樣,效果好戴起來很舒服」,這是陳世 輝在拍賣網站上,販賣所謂「瞳孔放大片」隱形眼鏡的廣告詞,果然發揮廣告的效果,消費者購買的訂單絡繹不絕,生意好得不得了。
 
但是陳世輝昨天卻收到台北市衛生局的罰單,該局認定其在網路上販賣隱形眼鏡的廣告違法,因此對他開罰新台幣六萬元,讓他好生無奈。

[Warrant]16:在網路世界裡同樣也要受到相同法律的規範
[Backing]16: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Qualifier]16:我認為陳世輝違法
[Rebutal]16:除非他能證明功效
[Claim]16:我認為陳世輝行為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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