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

130816 PART2 (16)

[Data]16:
張理良平日除了忙於大學研究所的課業,就是喜歡上網與網友聊天,去年二月間,他在網路聊天室認識 一名化名「國二女找緣」的女學生「小瑄」,他們先聊了一陣子,然後小瑄向他表示,因為想買價值上萬元的名牌包包,可是父母給的零用錢不夠,聽同學的慫恿, 上網找人「幫忙」,張理良看到之後當然瞭解她的暗示,於是立刻和她談好價錢,二人於是相約當晚在某家汽車旅館見面。
 
初見面時,張理良從她的外表無法判斷小瑄的實際年齡,但是心中懷疑小瑄可能未滿十六歲,但是美女當前,他認為機不可失,即使小瑄果真是未滿十六歲,亦在所不惜,立刻與小瑄發生了性關係,完事後,張理良很爽快地付了錢,原本以為是雙方各取所需,事情結束走人拜拜。
 
沒想到事隔不久,張理良接到一通電話,對方自稱是小瑄的父親,他最近發現張理良竟然和他十五歲的女兒發生性行為,怒不可抑,打算要把這件事情告訴他就讀的學校以及家人,並要向警方提出告訴。

[Warrant]16:小瑄從事網路援交
[Backing]16:「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 「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Qualifier]16:我認為小瑄違法
[Claim]16:我認為小瑄行為是錯誤的

1 則留言:

  1. 130816 PART2 (17)
    [Data]16:張理良從事網路援交
    [Warrant]16:小瑄未滿十六歲
    [Backing]16: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Qualifier]16:我認為張理良違法
    [Claim]16:我認為張理良行為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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